同居期间购房 如何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12 18:04:15


      同居期间购房 如何分割财产

    刘先生和李女士均有离婚史,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不久便同居生活。2003年7月,刘先生出资37万余元在城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刘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出资10万余元(刘先生出资占大部分)装修新房、购买家具后入住,2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初,起诉,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刘先生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然是由刘先生出资,但财产是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可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应平均分割,装修的花费也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不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因房屋完全由刘先生出资购买,故房屋可以分配给刘先生,装修的花费是2人共同出资,因此应平均分割。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本案当事人仅是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刘先生支付,装修及家具刘先生出资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刘先生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把房屋全部分配给刘先生,而装修及家具则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结果】

   :房屋、装修及家具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补偿装修及家具的一半价值给李女士,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