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房屋拥有居住权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0-02-05 15:52:15


因为高昂的房价,有的夫妻离婚之后并不会分开,而是继续同在屋檐下。而其中部分人并没有就房产的分割达成很明确的协议,容易引发纠纷。。把他告上法庭的是曾在一起生活近三十年的前妻黄虹(化名)。由于协议离婚时,未对房屋产权作出明确约定,为此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郭阳对于前妻的行为十分不解,“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就明确注明了这套房子归我居住。”在他看来,房子是自己争取来的房改房产权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当初离婚时黄虹并没有提出要求注明自己也有居住权,等于自动放弃。

但黄虹却并不这样认为。“离婚协议只是约定了他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并没有注明房子给他住了之后我就不能住,更没有确定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黄虹认为,虽然房子是郭阳通过房改的方式获得的,但当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因此,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咨询,,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他认为,,已是两人离婚一年多以后的事情了,。

对此,原告方认为,离婚协议并未对房子的产权进行处理,原告也没有提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并不适用一年的有效诉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