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发布时间:2019-08-19 12:34:15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有影响,。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1.英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至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住所地之外国离婚判决加以承认,,即使婚姻关系在英国成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者配偶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成立,,离婚诉讼管辖权限制之严,但这种管辖权行使原则最近已有所修正,著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树立了关于承认外国判决之新原则,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之妻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夫有住所于英国,。,夫主张再婚系无效,因依英国管辖权之原则,,。,其一致之见解以为, and ostantial connection),。

还应指出的是,,例如依当事人协议,或依宗教法规所为之片面离婚等也予承认。但必须是离婚配偶之住所地法承认此种离婚方式。

2.美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引用二个判例如下:

1.Gould v. Gould,。离婚理由是为妻之通奸,此理由依纽约州法亦属可成立裁判离婚。当事人均曾参加法国之诉讼,,夫住所设在纽约,但其过去曾连续五年与其妻居住于法国,。,:就本案之案情以观,。,,但承认既符合礼让之原则,又不抵触本州之公共政策,本州自不被禁止承认。

2.Scort v.Scort,,盖由于事实审法庭认定原告乃善意之墨西哥住民.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Traynor法官所发表之赞同意见,他引用Gould v.,表示怀疑看法。他认为依加州法律,,则加州即应予承认,除非抵触我们的公共秩序。

,Gould判例所采之标准,近似英国Indyka所采真实及重要之牵连原则,而Trayor法官所谓外国判决仅于违反加州公共秩序时方不加以承认,,或当事人有规避内国法律之企图等情形。

3.台湾地区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

(二)败诉之一造,,但开始诉讼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该国送达本人,,不在此限。

(四)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

从上述规定看,除相互原则外,其余与各国一般做法并无二致。

4.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或分居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情形的,或被承认为有效:(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居住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居:(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根据该国的法律为合法有效的。”

:“为决定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能否依本部规定获得承认,任何在诉讼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定(不论为明示或暗示),如果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根据该裁定而获准的,,则该等有关事实的裁定:(a)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诉讼,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足够证据。”

D.承认外国判决不违背香港法律:“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批准或获准时,依香港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以及本部规定),双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在香港将不获承认。”

5.我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条,这些条文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

、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共同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依据。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裁定,,。

4.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1991年7月5日:,。”并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

,上述《规定》第12条作了列举: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第2条,,仅限于离婚效力,对夫妻财产分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予承认。此外,2000年2月29日

一、,;,。

二、,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

(三)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