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民法保护手段可如何完备

发布时间:2019-08-18 08:25:15


  核心内容:法律是在使用当中不断地对它进行完善的,需要完善的内容更加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如何才能得到完备呢?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能够帮助到您。

  目前,在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著赔偿标准过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确定等情况,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不赔,有的赔多,有的赔少,差距甚大。并且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不尽准确,因为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中,受害人“亦会产生肉体之痛苦,应同属非财产上损害。采“慰抚金”一词为妥。“慰抚金者,指系就权益被侵害所生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肉体痛苦),所支付之相当数额之金钱,旨在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及慰抚其痛苦。慰抚金的外延比精神损害赔偿要广。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受到侵害时的情形。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慰抚金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人身权受侵害的场合并采取强制性法律规范;提高伤亡赔偿标准,尤其是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在这一方面,我国立法已迈出重要的一步,广东省最近就立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低限额一万元。

  增加其他民法保护手段。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譬如法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得采取各种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实行保管、查封或其他便于制止或导致阻止对私生活秘密的侵害的办法,在紧急情况下,得按照紧急诉讼程序决定采取这些措施。”采用诉前保全的手段,及时地制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这一规定而言,第九条表明它并不取代其它民事责任成立的司法实践

  这就是说,对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法官得采取诉讼上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紧急情况下,还应允许公民私力救济,但不应造成较大的损失,超过必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