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 债权人诉请撤销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3 17:14:15


债务人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利,债权人为此提起诉讼,。近日,,判决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邓某曾向张某借款7万元,,。2005年1月,,后因邓某无力偿还,该笔款项未能执行。

,邓某的父母曾在成都市内购买过两套住房。2006年邓父病故,邓某与弟弟、妹妹等人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事后,邓母又将两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别赠给了邓某的弟弟、妹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获悉此事后,。

  案件审理中,邓某的弟弟、妹妹均称放弃继承权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邓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经公证,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邓某的弟弟、妹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弃权行为危害债权

于理于法都应反对

  终审宣判后,成都中院法官、该案审判长杜渝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杜渝告诉记者,,重点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法定要件。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因此,杜渝认为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而撤销权的标的则是以财产为标的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邓某本来能够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发生时放弃了继承权利,且弃权行为的直接指向是财产权利,明显损害了张某的债权,故张某无疑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因此,杜渝认为,邓某在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财产继承权利,其行为明显影响了自己的清偿债务能力,同时亦有悖于诚信原则,客观上对张某的债权也造成损害,,应予支持。 (石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