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能起诉解除吗?

发布时间:2021-01-17 21:51:15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19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生活期间,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起诉请求解除与乙女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律师点评
   主要代理意见:
  一、甲男起诉请求解除与乙女的同居关系,。
  二、甲男起诉请求乙女返还彩礼显失公平。乙女虽曾收了甲男的彩礼,但是这些钱财已完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其中,一大部分用于购置了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这是二人共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是二人共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剩余部分用于了照相、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日常生活开支。
  判决结果:生活资料归甲男所有,乙女部分返还彩礼。
  一、,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按事实婚姻关系,而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解释规定该案乙女应当返还彩礼,,全部支持甲男的主张,那是合法不合理,乙女会吃大亏,违反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所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该案案由如何界定值得商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列出的最接近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而且彩礼往往是婚前给付,应属于婚约财产。
  但是,同居当事人期间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以何为案由,,有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处理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