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请审议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07 18:21:15


  反家庭暴力。、修改,形成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该草案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今天,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草案被提请审议的内容。

  1、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大致内容

  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草案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草案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2、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请审议的内容

  (1)中小学应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首次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规定,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一是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本单位职工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劝阻,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职工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2)定义为家庭成员实施侵害行为

  首次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