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发布时间:2019-08-18 02:06:15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创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必将成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利器。

  3月1日,。这部法律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对于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家庭暴力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地位不平等的表现,是强者对弱者的控制与欺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公民在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尤其是2000年以来,国家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项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婚姻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2005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又进一步明确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的责任,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此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相继修改,也都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大都比较原则,缺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界定和有针对性地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难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难以适用。而地方性法规因为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对于解决反家庭暴力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只有在手段升级、后果比较严重时,公权力才可以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这对有效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权益是十分不利的。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创新了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赋予法律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其中,突出的亮点有三个:

  一是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在借鉴国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家庭暴力实践设立的,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在发现特定人群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制度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它突破了其他国家强制报告对象仅为未成年人的局限,将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一些精神病人)都纳入报告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