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成因

发布时间:2019-12-15 02:10:15


  核心内容:非婚同居的成因有哪些?非婚同居不同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法律所禁止的,而非婚同居则没有明确的规定。非婚同居的成因包括婚姻家庭职能转变、婚姻道德观念的改变、法定婚龄偏高、法律意识淡薄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婚同居的成因。

  非婚同居的成因:

  一、婚姻家庭职能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家庭职能的重大变化:生产功能从丧失到恢复;生育功能逐步退化;消费功能由单一到多元;赡养功能弱化;教育功能分化。作为传统家庭之基础的婚姻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个体的独立性增强。非婚同居在很大程度上承担或替代了婚姻家庭的某些职能,它的出现使家庭的形式走向多元化。非婚同居是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职能变化的产物,其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客观的社会原因。

  二、婚姻道德观念的改变,使非婚同居被民众接受和实践。

  曾与非婚同居水火不容的中国传统的婚姻道德观念,正在中国社会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根基。我国婚姻法确认的“婚姻自由”原则把“是否结婚”的自由作为首要内容。:。”“以人为本”的婚姻道德观替代了“以家族本位”的传统婚姻道德观。个人有选择自己婚姻家庭生活方式的权利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随着社会婚姻道德和性道德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甩掉了“大逆不道”、甚至“违法”的帽子,不少人不再视婚姻为“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

  三、非婚同居的具体缘由,使非婚同居被人们理解和宽容。

  从促成非婚同居现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来看,非婚同居现象是经济、文化、人口等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个人选择非婚同居的具体原因看,非婚同居者或者是因为学习、就业等客观原因延迟了结婚年龄;或者是在为将来的婚姻做心理上或物质上的准备;或者是出于对共同生活成本的考虑,有的为避免承担婚姻的义务,有的为减少对婚姻投入的损失;或者由于性取向因素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法结婚等。也就是说,非婚同居者自主地选择这种生活方式各有其具体缘由,它是现代社会人们解决或缓解种种现实问题的一个途径。因此,顺应时代的呼唤,设立一个体现尊重个人私生活自主权、充满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的非婚同居法,实为我国的必然选择。

  四、法定婚龄偏高导致同居。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结婚年龄,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较高的。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男少女的身体发育越来越趋向于早熟,男子一般在十八、九岁,女子一般在十六、七岁就基本发育成熟。生理和感情成熟了,社会环境允许,自然就有了性要求。按照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他们达不到结婚年龄,只好选择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