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分手 财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9-08-29 22:21:15



事件
赵女士与李先生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在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3月,双方打算结婚,便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对双方所有的房产、债权债务和各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强调:双方无其他财产需要说明,未注明之财产均为共同财产。但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发生变故,感情破裂,于2007年4月分居。分居时,赵女士得知李先生尚有公积金12万元,于是要求进行分割。但李先生认为这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判决
,原被告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一种同居关系,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李先生的公积金系其个人财产,非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赵女士要求分割李先生的公积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解除同居关系后公积金如何分配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即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本案中,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之规定,主张分割李先生的12万元公积金。
其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注:关于“非法同居”的表述问题,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理。然而本案中,李先生的12万元公积金纯系个人收入,并非由赵女士和李先生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故应当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最后,笔者结合本案例提醒读者,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是远低于婚姻关系的,除因同居关系涉及“一方有配偶”的情况或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以外,,。
链接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