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债权人

发布时间:2019-08-16 05:21:15


  案情:

  高山阳欠刘子风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山阳(男方)与李洁茵(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子风多次向高山阳催讨,但高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子风又找到高山阳,高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自己已无义务偿还。?刘子风在2004年5月将高山阳与李洁茵二人告上法庭。

  分歧:

,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及如何承担债务问题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山阳不应作为被告,被告应为李洁茵,该债务应由李洁茵个人承担。理由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该规定说明,,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该案债务虽系由高某出具的,但在刘某向其催要债款时,,,,实际上已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该债务属李某的个人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高山阳与李洁茵两人,该债务应由高与李连带承担。理由为::、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夫妻债务的分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