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夫的赌债与我无关

发布时间:2019-08-09 00:30:15


   锦州市的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0年结婚。婚后张先生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张先生瞒着小李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最后,李女士对张先生赌博的恶习忍无可忍,与其离婚。可没过多久,朋友王某找到李女士,声称其前夫张先生在他们离婚前借了他10万元钱至今未还,并要求李女士还款。李女士告诉王某其与张先生已经离婚,让王某找张先生去要钱。王某称,钱是在李女士和张先生离婚前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有义务替张先生还钱。
  焦点: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带着李女士的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认为,该问题的焦点是对张先生所欠10万元债务性质的认定,即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结果:赌债与妻子无关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李女士与张先生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张先生的借债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只是还自己欠的赌债,因此,张先生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张先生个人债务。另外,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李女士讲述的情况,借款还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张先生自己负责清偿。  (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德江 记者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