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纠纷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30 09:30:15


  夫妻一方撤销权

  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姚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拒不归还并躲而不见。姚某无奈,。,生效。但徐某一直避而不见。。,拖延。姚某经多方打听,获悉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间与其夫协议离婚,并将一套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全部归其丈夫刘某所有,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徐某一人承担。且徐某仍然躲避不见,不知身在何处。

  推荐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试问:姚某如何实现其债权?

  姚某是否有权撤销债务人徐某与其夫的有关财产转让的离婚协议内容?

  以上案例在长江三角区域较为常见,也是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惯用伎俩。

  作为债权人,花钱赢了官司,却未必能够实现债权。

  现实中债权的实现通常采用的诉讼方式为:

  姚某在起诉时将徐某及其丈夫刘某作为共同被告,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律根据:1、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2、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

  虽然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审判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在浙江省范围内,,对于夫妻一人借款(有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除外)的纠纷都不允许以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只允许列债务人为被告。

  因此,客观上姚某只能以债务人徐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还款的义务。而徐某本身负债累累,且没有个人财产,并且躲藏不见。故姚某虽然赢得一张判决,却一直得不到执行结果,,另以和谐社会为由不愿执行现其夫居住的房产。

  那么,当债权人遭遇债务人偷偷转移财产时,如向共有权人无偿转让自己的份额,债权人是否能够以撤销权纠纷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呢?

  笔者认为,姚某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并有权代位提起析产之诉。

  法律依据:1、《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作为债权人的姚某在债务人徐某将其仅有的共有的份额财产约定无偿归其夫所有时,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履行,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自己为原告,以债务人为被告,。请求撤销在离婚协议中的无偿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约定,并代位要求析产。

  第二种方法:

  姚某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其夫为被执行人?

  被追加执行人是指执行程序启动后因法定原因极其与被执行人在实体义务上存牵连,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履行,依赖于被追加执行人履行才能完成,依法被追加到执行程序中的义务主体。追加被执行人必须存在法定理由。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作了如下的规定:

  ①《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