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纠纷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4 15:16:15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纠纷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婚姻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叔

  利和义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自然被视为同居期间。

  ①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

  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

  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②如果是因为重婚致使婚姻被宣告无效,在处理财产时,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些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

  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

  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

  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

  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

  可以上诉。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①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

  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的,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