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C诉刘A及《××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24 10:31: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A,女,58岁,河北省文联作家。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河南省安阳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学》编辑部。

  法定代表人:萧A,《××文学》主编。

  委托代理人:胡开谋,河北省石家庄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B,河北省石家庄市文联作家。

  原审被告:《A文学选刊》编辑部。

  法定代表人:耿A,《A文学选刊》主编。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A,《A文学选刊》编辑。

  原审被告:中国B文学艺术协会(原《江河文学》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A,中国B文学艺术协会主席。

  原审被告:《C月刊》编辑部。

  法定代表人:肖C,《C月刊》副主编。

  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卢湾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C。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龙翼飞,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A、《××文学》编辑部,因侵害名誉权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88)石法民判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985年1月18日,,对原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C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作了报道。之后,上诉人刘A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失实。刘A自称“为正视听,挽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记实小说”——《特号产品王C》。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C”,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C的人格,并一稿多投,扩大不良影响,使王C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在经济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