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界定有过错

发布时间:2020-06-22 23:45:15


  核心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中,怎么界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认为,行为人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界定。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界定:

  1、重婚

  它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违背了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严重伤害了无过错方的感情和利益。

  鉴于实践中大量的重婚表现为事实上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意义上认定。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记作为认定重婚的唯一标准。只要其存在实质意义上重婚的婚姻关系,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就应认定其重婚行为已经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们已经不在承认和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既未经登记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但对于无效婚姻亦不影响其重婚的认定。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如果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为认定重婚的根据,则势必会放纵重婚的行为,削弱对重婚的打击力度。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它是指有配偶者与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姘居,即人们通常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这些行为导致离婚后,过错方的以上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导火索,理应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3、实施家庭暴力

  怎样界定家庭暴力?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据中国科学院调查,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占30%,近年来,由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不断增多,施暴者理应对受虐者给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