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婚外情离婚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01 01:40:15


  在我国,婚外情案件很多,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那2018年离婚赔偿协议书怎么写呢?那现在让我们看看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2018年婚外情离婚赔偿案例,该注意那些细节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一、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幼儿教师爱上了一早有家室的男子,为争取早日“转正”,该幼儿教师自称是情人的小老婆,多次主动致电情敌的单位,要求单位领导劝说情敌离婚或开除情敌。其后,该教师又主动上情敌家吵闹,并指责情敌是第三者。

。日前,,遂一审判决驳回情敌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许某还请出多位证人出庭证明自己遭受了杨某的侵害。不过,杨某表示,自己是通过正常途径,向许某的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并非在公开场合恶意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许某的名誉权。

,,杨某到许某家中闹事、打电话向许某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无侵害许某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他人对许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许某诉称杨某的行为让他人误认为她是第三者,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但从法庭调查和相关证言看,杨某自认是第三者,无人质疑许某与黄某的合法夫妻关系,故未产生许某所陈述的损害后果。。

  二、不构成精神损失费

  李某认为,高某隐瞒真相骗自己与其结婚,其目的就是想逃避计划生育离婚诉讼

  法庭上,高某向法官辩解道:结婚前她确实不知道怀孕的事情,她没有故意欺骗李某。而李某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才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

  当初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其中注明:“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经济要求和其他要求”。

:准予李某和高某离婚,孩子由高某抚养,李某无须支付抚养费,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和高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准许其离婚。

  因高某承认孩子与李林没有血缘关系,且同意孩子归她抚养,李某无须支付抚养费,。

  而李某以高某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要求索要精神损失费3万元,不符合《婚姻法》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对于这一请求,

  三、构成赔偿

  13岁女儿非己出泰和男子获赔3万江西泰和县年近40岁的刘某怎么也没想到,抚养了13年的女儿居然不是自己的亲骨肉,离婚后余恨难平的他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刘某获得了抚养前妻女儿的抚养费和精神赔偿共3万余元。

,刘某与前妻邱某1989年底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某一天,刘某将女儿带到北京,亲子鉴定

  同年8月1日,。拿到鉴定结论后,刘某即提出与邱某离婚。,小琴由邱某独自抚养。

  离婚后的刘某想到自己近40岁依然独身一人,余恨难平。他认为前妻隐瞒女儿非自己亲生的事实,致使自己近40岁了仍然没有后代,使自己在经济上和精神上蒙受了重大损害,于是再次将前妻邱某告上法庭。

,刘某与小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没有抚养小琴的法定义务,邱某隐瞒了婚前与他人怀有小孩的实情,致使刘某误认小琴为亲生女儿而进行抚养,客观上也给刘某造成了精神伤害,邱某应补偿刘某已负担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因此,.81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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