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第三者”的“补偿费”妻子可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1-06-03 10:30:15


案例:
说起来不好意思,我丈夫刘诚因为进城做买卖,长期与合伙人叶某(女)合租一套住房,两人的非法同居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后来经过父母家人及亲朋好友的劝说,刘诚终于绝了同叶某的暧昧关系,回到家中同老婆孩子过起了团圆日子。可惜这种生活刚刚开始,他却于去年年底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在整理刘诚的遗物时我发现了一个信袋,袋里装的是他叶某签订的一次性补助叶某5万元生活费的协议,和叶某收到5万元后打的收条。我这才如梦初醒,原来丈夫为甩掉叶某竟付出了如此沉重的代价。我很生气,觉得叶某向刘诚要这么多毫无道理。我想要她把钱给我退回来,不知可以不可以?


解答:
从来信看,你丈夫刘诚与其合伙人叶某的关系一姘属姘居关系;他与叶某签订的金钱给付协议就产生于这种姘居关系上。因此上尽管这是刘诚的自愿行为,但却依然是非法的,是无效的。这么说的法律依据是大陆<民法通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刘诚与叶某的签约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既破坏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德,又构成了对你与刘诚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及其后果法律都不会保护。
所以,你作为刘诚的合法妻子,有权向“第三者”叶某讨还刘诚给她的5万元钱;而叶某对你的要求无权拒绝。因为在刘诚的姘居关系中,叶某存在着主观上的过错。作为“第三者”,她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的规定,叶某应当把依照协议取得的5万元钱返还给你。如果她不肯如此的话,你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只要证据确凿,法律一定会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