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存在缺憾 只处罚婚外同居行为不处罚通奸

发布时间:2020-04-14 03:23:15



作者:光明网-文摘报

  1986年5月,家住湘西南会同县某乡的李卫强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姑娘何小辉,双方一见钟情,很快就开始了未婚同居的生活。次年7月,他们的女儿小春丽降临人世。1989年3月30日,他俩才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底,又生育了儿子李刚平。婚后不久,李卫强前往深圳打工。
  
  丈夫不在家,何小辉与邻居杨大文勾搭成奸,李卫强闻讯火速赶回家中。迫于众人的压力,何小辉认了错,表示愿与杨大文彻底断绝关系。但实际上,李卫强妻子的心里装着的仍是情夫杨大文。
  
  2004年2月下旬,何小辉在广东打工期间,多次打电话与杨大文联系,要他到广东来与自己相会,李卫强得知后,于当年5月底,起诉,认为妻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小孩归他抚养,由何小辉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何小辉在与原告李卫强的婚姻生活中未尽忠实义务,与他人产生婚外性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平均分割。鉴于被告目前经济收入十分有限,故对于原告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虽有婚外性行为,但并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被告何小辉虽然经常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但与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还有距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其基本要求就是夫妻之间要坚持“性专一”,不与配偶以外的任何异性发生性行为。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在惩罚婚外性行为方面,只处罚婚外同居行为,而对间断性的婚外性行为(俗称“通奸”)则未规定应予处罚。这不能不说是婚姻法的一个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