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若干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0 20:53:15


  一、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外祖父能否成为本案王强的法定监护人?

  王强系洪波与王玉辉的婚生独子,2008年2月29日,洪波与王玉辉登记离婚,离婚时明确婚生子王强(当时姓名童拓)由洪波抚养,抚养费由洪波承担,同时更改姓名由童拓为王强。2009年5月15日22时54分左右,陈泉雇佣的驾驶员张兵驾驶苏JX2410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4国道与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与由东向西洪波驾驶的苏FSC730号轿车发生碰撞,致洪波当场死亡,轿车乘车人王强(洪波之子)受伤,两车受损。2010年4月,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赔偿医疗费1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由被告陈泉与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王强母亲因交通事故虽去世,但父亲王玉辉还在,依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影响其成立。依民通意见,夫妻: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的;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的,对该女明显不利的。该规定只适用于夫妻之间,不适用本案。依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只有父母均不人世,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才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中选定监护人。因此王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是其父亲王玉辉,。

  在没有取消其父王玉辉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首先两被告对其监护人身份未提出异议,,,若让外祖父参加诉讼,要有一个特别诉讼程序,以取消王玉辉监护人资格,但会加大王玉辉与王强外祖父矛盾,对和谐不利;不让王云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诉讼,认定父亲王玉辉是王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后,,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王强的权益,,也不利于纠纷解决。基于离婚协议,明确婚生子王强由女儿洪波抚养,抚养费由洪波承担,同时明确随母姓的约定,以及民间风俗习惯,和事故发生后王强与王云共同生活、与照料的监护事实,让王云担任王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有利于王强的健康成长,有利减轻王云失去女儿的精神痛苦,也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当然对该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