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有何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19 22:27:15


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 ?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规定:,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点规定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诉讼。,,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对案件的解决,应尊重部队意见,,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依据婚 姻法25条的规定处理。”

2001年4月28日,,《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相应的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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