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补发离婚证程序不合法

发布时间:2019-08-20 02:27:15


  近日,,判决撤销了被告第三人谭某补办的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离婚证,驳回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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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7年11月8日,。,不是原件。、查证,仅依据第三人谭小飞的申请,即为其颁发了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离婚证。原告胡某以在与第三人并未离婚的情况下、,,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审判

,,但第三人谭某仅向被告提供了在攸县皇图岭镇民政办复印而来的离婚登记申请书,被告未主动向原办理登记机关发函,调查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亦未核查婚姻当事人离婚申请书的真实性,就直接为第三人办理补领手续,系程序不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