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和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11-11 19:00:15


  1996年7月,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2年12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遂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和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80元抚育费给孩子,付到孩子年满18岁止。判决生效后,至2004年王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具有履行能力,但以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得不到保障为由拒绝履行。同时,执行法官了解到,张某也不肯协助王某探视孩子,并且孩子也表示不愿意见母亲。于是就产生了执行中的两个问题:一是被执行人探视子女的权利不能够得以行使,是否就可以以此为由不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二是被执行人探视权的行使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基于案情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做了深入工作,进行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就探视是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达成了协议,不仅使抚育费得以兑现,而且王某的探视权也得到了保障。


  评析


  该起由于探视权行使产生的有关子女抚育费给付纠纷的执行案件,涉及《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探视权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探视权如何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是否可以拒付孩子的抚育费?这是在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考:


  首先,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本案中,王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孩子的一部或全部的抚育费,并且双方已就此达成了协议,王某就应当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但王某却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王某不履行义务的理由是她的探视孩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鉴于王某拒不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的行为,拘留15天。那么,执行此类案件,如何使得当事人的探视权得到保障,是值得探索的问题。


  案情


  1996年7月,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2年12月,。,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遂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和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80元抚育费给孩子,付到孩子年满18岁止。判决生效后,至2004年王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具有履行能力,但以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得不到保障为由拒绝履行。同时,执行法官了解到,张某也不肯协助王某探视孩子,并且孩子也表示不愿意见母亲。于是就产生了执行中的两个问题:一是被执行人探视子女的权利不能够得以行使,是否就可以以此为由不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二是被执行人探视权的行使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基于案情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做了深入工作,进行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就探视是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达成了协议,不仅使抚育费得以兑现,而且王某的探视权也得到了保障。


  评析


  该起由于探视权行使产生的有关子女抚育费给付纠纷的执行案件,涉及《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探视权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探视权如何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是否可以拒付孩子的抚育费?这是在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考:


  首先,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本案中,王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孩子的一部或全部的抚育费,并且双方已就此达成了协议,王某就应当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但王某却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王某不履行义务的理由是她的探视孩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鉴于王某拒不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的行为,。那么,执行此类案件,如何使得当事人的探视权得到保障,是值得探索的问题。


  第四、执行该案后的几点思考。执行此类探视权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要以说服、疏导等思想教育工作为主要手段。探视权案件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不愿意履行协助义务,甚至阻碍权利人行使探视权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性的因素,又有当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观念不强的原因。


  同时,此类案件还会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所采用的执行方法、手段妥善与否,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大影响。如简单地运用强制手段,则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可能使被执行人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也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针对以上情况,执行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从排除思想障碍入手,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此外,对权利人也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对方的言行;在探视子女时,不要对子女灌输对方对离婚负有责任或不利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