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引出无效婚姻 法院调解救一个家

发布时间:2021-04-23 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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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桂芬与原告之夫路德生于2000年12月21日与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乌兰图嘎畜牧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二被告将乌兰图嘎村拥有使用权的约170公顷草原承包给了原告丈夫。合同约定草原承包期限10年,从2000年12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每年交纳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其丈夫路德生共同承包经营草原。2005年4月23日原告之夫路德生病逝,草原由原告承包经营,2006年12月份原告交付2007年草原承包费时,被告拒收,并欲与原告解除合同。2007年初被告又将草原发包给了第三人于宝龙。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违约将草原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是无效的违法行为,为此,,,确认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与第三人间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

  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乌兰图嘎畜牧站辩称,是与路德生签订的合同,路德生死后,合同应自然终止。原告不是合同的承包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与路德生并未登记结婚,与路德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被告终止合同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至此,双方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原告与路德生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和原告与路德生共同生活期间以及死后,原告是否为草原实际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和实际承包人上。

  2007年初,,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杨桂芬诉讼请求;乌兰图嘎村委会不服,,松原中院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杨桂芬不服申诉,松原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杨桂芬不服,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再审;。

   2009年12月18日,审判工作副院长韩士彬任审判长,邀请六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经过两个小时庭审,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乌兰村民委员会将双方争议的草原自2011年1月1日起承包给原告杨桂芬经营至2014年12月份。2011年承包费用为3万元,以后每年承包费随行就市,每年1月1日交当年的承包费。承包草原面积大约170公顷,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一起争执三年多的案件,最后在广泛吸取、借助社会力量参与下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