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管辖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5 05:19:15


  涉外合同指的是合同的签订主体由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点、签订地点在国外的合同,如果是就涉外合同产生了争议要起诉,那么涉外合同管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涉外合同管辖原则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

,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1)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2)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3)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5、协议管辖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订立书面协议,,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

  二、涉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据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并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三、涉外合同的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以运输对象划分,包括国际客运合同和国际货运合同;以运输工具划分,包括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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