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抚养权?如果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怎么办?抚养权如何变更?

发布时间:2019-08-11 19:52:15


  【问题提示】

  1、父母离婚了,未成年子女谁来抚养?
  2、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3、如果双方都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怎么办?
  4、离婚后,非直接扶养人是否没有义务抚养孩子?
  5、抚养权如何变更?

  【案例1】把女儿藏起来争取抚养权?

  1998年,已年近30而尚未结婚的卢风(男)在同事的介绍下,认识了当时28岁的沈晨(女)。初次见面,双方都对彼此印象不错。因为年龄都已经较大,双方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6月登记结婚。然而结婚之后,卢风发现婚前对沈某了解不够,二人性格的差异日益凸显出来。沈晨喜欢与街坊家长里短,周末更会招呼朋友到家里打几圈麻将。而卢风生性沉默寡言,闲暇时喜欢一个人读书看报写文章,沈晨打麻将的习惯,让他感觉平静的生活受到干扰。为此,二人婚后不久就经常口角,夫妻关系日益僵化。1999年12月,女儿小雨出生,新的生命的诞生,对女儿的爱,使得双方原本已经僵化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转机。沈晨将心思都放在女儿身上,并且考虑女儿健康成长的需要,不再将朋友招呼到家里打牌,双方的关系得以缓和。可是好景不长,2001年,卢风工作变动,调到异地工作,而女儿小雨随母亲在原居住地生活。长期分居两地的生活,空间距离的阻隔,使得双方原本已经有所缓和的感情再次出现了裂痕,争吵中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感情也就在一次次争吵越来越淡薄。卢风不堪这种吵闹的生活,遂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但心中又舍不得乖巧伶俐的女儿,。为此,卢风很是苦恼。单位同事给他出了个主意,让他先将女儿带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再提起离婚,。卢风听从了该建议,在一次女儿放学后,将女儿接到自己工作的地方藏匿起来,起诉要与沈某离婚。,卢风与沈晨均同意离婚,但皆主张由自己抚养女儿。卢风认为女儿现在随自己生活,理应由其抚养,沈晨则认为女儿长期随己生活,已经习惯了当地的居住环境,由其抚养对女儿更为有利。

,女儿长时间随其母亲生活,如果改变其现在居住的环境,将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生活、成长等因素考虑,。

  【案例2】争取抚养权的法律策略

  2000年初,沙艺(女)和比她大十岁的周坤(男)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了。沙艺和周坤都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经历,相似的经历让两人有了许多共同语言,并迅速产生了感情。经过一年的相处,沙艺和周冲于2001年1月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曾经失败的婚姻经历让两个人在婚前同病相怜,但在结婚后却没有让二人相互包容体贴。双方年龄差距过大,没有共同语言,难以沟通,而且性格脾气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2年3月,沙艺生下女儿后不久,就带着孩子搬离了与周坤的家。后沙艺更以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

  原告沙艺诉称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一直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

  而被告周坤辩称,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确有矛盾,但并非根本性问题,分居主要是因为原告不愿意与被告接近,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女儿必须由自己抚养,这样对女儿的成长更有利,否则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夫妻有矛盾均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的琐事,而且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从而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根本破裂。现被告表示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夫妻可以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理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爱护,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

  该判决生效六个月以后,,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女儿由谁抚养的问题。为了争取女儿抚养权,原告提供了剖宫产手术记录,医院诊断原告属于高龄初产,同时原告提供了厚厚几百页的育儿日记,记录了原告在女儿成长过程中投注的心血。另外,被告年龄较大,无育儿经验,难以照料女儿日常生活,况且被告有些不良生活习惯,恐对女儿成长有不利影响,虽被告极力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但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以判决给原告抚养为宜。因此,,第二次诉讼以调解结案。双方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沙艺共同生活,被告周坤自2006年9月起按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整,至18周岁止;被告周坤可在每月第一、三周周五晚上十八点从原告处接回女儿,并负责在同周日晚上二十点送回原告处。

  【案例分析】

  问题1:父母离婚了,未成年子女谁来抚养?

  分析: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强行性规定,而是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扶养子女,法律也鼓励父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但在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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