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对子女也有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21 08:26:15


  问题:

  三年前,她来天津打工期间认识了同事王某,并产生了感情。因两个人户口都在外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直接搬到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前,她生下一个女儿。6个月前,王某离津去外地工作,此后便不再给付她们母女生活费用。想问一下,如果她不再和王某共同生活了,而女儿随王某的姓,是否应当由王某来抚养孩子?如果由她抚养孩子,她有无权利向王某索要女儿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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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

  您和王某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就目前情况看,您可以先和王某协商解决女儿的抚养问题。如无法协商解决,,,。

  如果由您抚养女儿,,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王某应当给付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直到女儿能够独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