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妻不愿赡养父母 法院判决责任义务共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14 16:53:15


近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武某夫妇起诉小儿子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儿子张某一次性给付武某夫妇医药费2800元,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元。
  
  武某夫妇有四个儿子,两位老人含辛茹苦把四个儿子拉扯大,如今四个儿子都成家立业,辛苦一生的两位老人迈入花甲之年却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原来两位老人年老体弱,又没有什么经济来源,2009年6月,武某患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一万多元,四个儿子商议每人拿出3000元,但小儿子张某却声称自己早以上门女婿身份入赘妻家,父母曾经承诺过不要他赡养,他也放弃继承父母遗产权,因此只支付了200元,余款不愿支付。两位老人情急之下遂把小儿子起诉到盱眙人民法院。
  
  盱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赡养老人是我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武某夫妇将小儿子张某抚养成人并已成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现两位老人年老体弱多病,作为儿女应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然而小儿子张某却辩称自己已入赘妻家,且已改姓,并放弃继承生父母的家产,不应该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盱眙人民法院认为入赘妻家也是亲生父母养育之果,子女同样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