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理财兵法

发布时间:2019-08-31 12:32:15


文前提要:结婚了,就是将两人的财产合二为一;离婚了,就对半分财产,在有些人看来婚姻财产的分割似乎很容易,但是事实上不是那么简单,在婚姻过程当中要理好财的话,还确实需要些兵法。当然,这些兵法是不是在你的家庭中适用,还要靠自己琢磨。

现如今,当离婚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时,婚姻理财也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在这里写这篇文章绝无哗众取宠之意,从理财的角度出发,只是冷静地分析婚姻理财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当然,我们的本意一直是希望喜结连理的人们相伴到永久。

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并请沪上在婚姻案件中颇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点评,其出发点在于提醒人们更加理智地对待婚姻理财。
未雨绸缪未尝不可
对于一些不易举证的财产,如存款、珠宝等,律师建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双方理智地签署一份协议进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厘清。

典型案例:小张与文小姐都是“80后”独生子女,两人是大学同学,毕业两年后即2007年的夏天登记结婚。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两人婚后买下一套婚房,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装修、家电家具等也都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

婚后不久,两人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并逐渐演变为双方冷战,之后因为小张的婚外情事情败露而加快了两人感情破裂速度,最终只能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于房产的分割双方都无异议,考虑到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因此每人一半。但小张提出自己婚前的15万元存款已经用在婚后生活开支中,要求小王退还7.5万元,只是小宋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他账户中的15万元到底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律师点评:上海上海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立民
由于房产是婚后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资助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小张和文小姐是协议离婚后,可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情况自行分割。至于小宋个人账户上的15万元存款,因为是他自愿将这笔钱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因此,也不能要求王小姐返还该笔款项。

法律专家表示,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概念,即婚前财产。熊立民表示,我国《婚姻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始终归其各自所有。但是现实问题是,对于一些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由于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但是对于存款、金银珠宝、玉器等,如果婚前没有明确其归属,则只能当成共同财产来处理了。

理财兵法: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何对婚前财产的明确,马永健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处理。第一种方式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程序并不复杂,首先是准备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申请人的未婚证明,以及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珠宝玉器名称、数量等,当然还有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对财产归属进行明确,而后双方亲自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必进行公证,只需双方签字认可。

法律资料链接: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原司法解释“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家庭经济“AA制”也合理
现在有一些很思想前卫的夫妻,在经济上完全独立分开,除了家庭共同开支由双方共同负担外,其余的财产均由自己支配,其实这种做法也有其合理之处。

典型案例:商先生与太太李女士结婚八年,在4年前两人就已经开始在经济上实行“AA制”,除了家里的日常开支或者添置家具电器等方面需要双方共同出资外,包括购买衣物、娱乐消费、购买保险等,都是自己埋单。

商先生已成为职业投资者,平时除了经营实业外,还涉足期货、股票等金融产品,因为投资的关系,商先生难免会产生债务,近期商先生因为股票市场失手,加之另外一笔债务即将到期,因而手头紧张起来。李女士是一家私企中层管理人员,收入也不少,这些年已经积攒了一笔钱。商先生在别处一时无法融到资金,只好向老婆开口借钱还债,不过按照事先的约定,这笔钱是必须如期归还的,而不是作为共同财产去还债。

律师点评: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海波
夫妻双方在家庭经济上实行“独立”,这看似有些不合情理,但也并非不可取。新《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对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情形做出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对于各自的债务则由各自负担。

同时,如果见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做生意的,可以考虑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做出明确约定或在做出生意上的重要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影响配偶一方的利益。

理财兵法: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还有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规避投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投资失败,不会连累整个家庭财务状况。
专家建议,如果牵扯到债务问题,那么财产约定最好要进行公证,对夫妻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如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等,并经公证机关依法对约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证明。夫妻财产约定的操作程序与婚前财产公证相似,只是准备的材料中有所不同,如该公证需要提供结婚证明。

法律资料链接:《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亡羊补牢”并不晚
夫妻二人感情走到尽头,另外一方为了达到多分得一些财产的目的,而采取藏匿、转移等不正当手段时,应及时追诉。
典型案例:黄女士1997年与丈夫结婚,夫妻两人经过多年奋斗,均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入颇丰,男方还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2002年夫妻二人贷款70万元买下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黄女士用丈夫的名义开了股票账户,但是平时操作都是她来负责,几年积累下来,所投资的股票价值也攀升到100多万元,再加上100万元的存款,家中流动资金超过200万元。

本来小日子过得很红火,但未料想丈夫在2008年年初与下属职员产生婚外情。黄女士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坚持要离婚。但就在准备协议离婚时,黄女士发现100万元存款已经所剩无几,丈夫则称用这笔钱添了公司亏空的窟窿,并拿来几个账本让她查看,这让黄女士一时气结。

律师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永健
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女士可以要求取得房子的产权,根据房屋市场价值,扣除房屋贷款后给予男方相应经济补偿;股票、存款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特别提醒的是,离婚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任何一方挥霍、转移或隐匿。因为婚后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或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婚内的财产是放在“左口袋”还是“右口袋”,法律是不作规制的。这样,如果涉及离婚,,请注意时间节点是“离婚时”。

理财兵法: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合时,就应该注意财产流向。如果有不当支出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如果制止不了,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之先兆,该起诉的要抓紧起诉,,以避免在离婚中既伤情又伤财。

此外,在离婚时,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应尽量搜集其相关证据,并及时追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专家提醒说,如果发现了财产转移情形,一定要搜集相关证据,同时还要注意时间,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资料链接: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投资份额明晰
婚前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婚前共同投资的行为也随之增多,最为常见的是共同买房,当然也有共同创业等。为了防范于未然,对于婚前的共同投资行为,一定要明确投资份额。

典型案例:姜先生与袁小姐在工作酒会上相识并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双方也希望能够多一点时间了解对方,便约定等时机成熟时再办理结婚手续。考虑到以后总要买房,姜先生提出结婚前先把房子买了。双方看中了浦东新区的一套三房,又有折扣,就签了买卖合同。首付款由姜先生支付,为了表示诚意,姜先生主动要求把袁小姐的名字一起办到产证上。房子交付后,装修和家具家电的款项基本上是袁小姐出的。

房子装修好后双方就开始同居在一起。开始双方倒是互谅互让,小日子还算甜蜜。但是不到三个月,双方的宽容和忍耐逐渐消退,争执也就随之而来,最后只有分手。双方就房产分割发生重大分歧。姜先生认为房款都是自己出的,还贷主要也是自己,因此,主张房子全部归其所有;袁小姐认为房子是大家一起买的,产证上也有她的名字,因此认为自己应享有一半的产权。

律师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永健
因该房屋是婚前购买,从法律上看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共同共有),产权证也登记在双方名下,尽管袁小姐未出资,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该房屋也应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即使是一方未出资,但是也会在分割过程中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不等。因此,该房屋之产权应归属姜先生所有,但姜先生应根据袁小姐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给予袁小姐相应补偿。

理财兵法:对于恋人共同投资的情形,现在并不少见。毕竟恋人关系缺少法律约束力,随意性较强,易于分手,因此提前拟好协议可防止发生更多的纠纷。对于共同出资购房情形而言,理智一点的做法是要写明各自出资份额的大小,有些人为了表明爱意,直接将对方的姓名也登记在产权证上,这其实是主动出让自己权益的10%~30%。而对于共同创业的情形,也应该拟定与投资份额内容有关的协议,以免在分割时说不清、道不明。

法律资料链接: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