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9-08-20 11:48:15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是父母子女关系法中的重要问题。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古今法律存在不同的划分方法。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由于确认纳妾和宗祧继承制度,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两大分类:其一是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其二是基于法律拟制和名分恩义的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综观世界各国,一般将父母子女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与之相适应,现代婚姻法根据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婚生的父母子女与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在法律上有着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人为解除,只有一方死亡,才导致这种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但是,若父母将子女送养他人,将消灭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出现的人工生育的子女,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原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但基于法律行为和事实抚养关系而人为地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而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抚养的事实而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设立,也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抚养关系的变化而予以解除。但是,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同样规定,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