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4 08:00:15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明确规定:“离婚执行:,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由此可见,,也适用于对在我国境外离婚的承认。本来,按照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当事人,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但根据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申请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不讼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