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母亲告20岁儿子赡养

发布时间:2019-08-16 0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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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立案庭受理一起38岁母亲梁某起诉年仅20岁的儿子张某,要求给付赡养费的纠纷案。

    原告梁某在起诉书中称,其与被告系母子关系,1995年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离婚,至今生活非常拮据,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和居住的房屋。现被告已成年并拥有自己的住房及稳定的工作,完全能够履行赡养义务,。

    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立案法官发现,1995年原告(当时用名梁某某)与其丈夫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1995)崇民初字第482号]中的记载,原告是1963年生人,1983年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被告。而原告现在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所记载出生年份是1970年,而且原告随卷附有当地公安机关和居委会的证明,证实“1970出生之梁某与1963年出生之梁某某系同一个人”,另通过从原告代理人处了解的情况也证实了上述说法。因此可以推出原告1983年结婚时实际年龄只有13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被告的实际年龄是18岁,而离婚的实际年龄是25岁。对这段婚姻而产生的这起离奇的赡养费纠纷案,本网将继续关注。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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