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疑难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16 08:48:15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文书送达问题: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

   ;

   ,;

、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第 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此外,。)

  四、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问题: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五、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六、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七、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这种情况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不是问题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

  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九、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