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1997]

发布时间:2020-04-11 03:42:15


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1997]

(1997年3月27日 外领八函〔1997〕5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
二、:
,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我使、领馆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四、,可委托他人代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五、,必须提供

(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七、,离婚后未再婚
八、,起诉离婚。,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定。
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办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请逐案报请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