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亦发继承英国遗产案看涉外婚姻

发布时间:2019-08-19 09:37:15


    

  张亦发于1978年9月在留学英国剑桥大学时,与英国籍女郎爱尔弗丽丝恋爱后未逾半年,按照英国风俗在伦敦举行了婚礼。结婚10年来未育儿女。张亦发在1988年9月入了英国籍。据天津离婚网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张经营商业赚了不少钱,购买了私房3幢并附有花园,余存现款5万英镑。此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意见分歧,时有争吵,于1998年8月依法协议离了婚。此后张亦发返回中国,并履行了法定手续放弃了英国籍。

  爱尔弗丽丝离婚后又与别人再婚,仍未育子女,又第二次离婚。因其工作时断时续,故已将私房3幢变卖得款作日常生活花用。2004年6月8日爱尔弗丽丝病故在伦敦其住宅内(她父母已在她生前死亡),未立遗嘱,遗有现款12000英镑。

  张亦发以后一直未婚,当得知其原妻死亡后,遂依据英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先向中国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自己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并由英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明确提出遗产为动产12000英镑及其存放所在地;又提供了爱尔弗丽丝死亡证明书(在国外死亡的均有死亡证,在我国内死亡的,可由公安机关或公证处核发);遗产凭证(如存款凭证或保管箱钥匙等,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有委托书,即授权代理申办财产继承的证件);还聘请了当地律师,向遗产税署申报,取得了该署发出的免税证(或缴税通知单),。

  被继承人爱尔弗丽丝是英国人,生前未立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英国的法定继承是按四个顺序分配遗产,即(1)生存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亲属。

  无论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某些受赡养,要求从遗产中拨付生活费用。属于这类人员的有: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儿、未成年的儿子、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再婚的前配偶。而且,在苏格兰,死者的某些亲属,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对死者的遗产享有一定的“特留份额”,不受遗嘱人意图或愿望的限制。

  鉴于本案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及某些受赡养人,:该被继承人的遗产除交税款债务等外,尚余9000英镑,由尚未结婚的死者的前配偶张亦发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