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

发布时间:2019-08-18 06:17:15



【发布文号】民事函(1995)25号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买卖婚姻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41号)精神,。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
  (三)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方面有关证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发布文号】民事函(1995)25号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
  (三)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方面有关证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