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公证介绍

发布时间:2021-06-05 04:22:15


  核心内容:涉外结婚公证公证证明的,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涉外结婚公证的法律知识。

  涉外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证明的,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如:(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2)1950年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涉外结婚公证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

  2.当事人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申办结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