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纵有千千万 赡养义务终不变

发布时间:2019-08-29 02:20:15


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作为子女纵有千千万理由,但也绝不能改变应尽的赡养义务。龚先生的两个儿子便找出理由、提出条件不想履行赡养义务。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两儿子上诉,,龚先生大儿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并补付2400元赡养费,二儿子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
2000年6月,单独生活的龚先生曾与两个儿子口头协商确定每人每月给付其200元赡养费。后无工作收入的大儿子按额付至当年8月;月工资2000余元的二儿子按额付至去年底。
今年2月,,爱人因病有后遗症,不能做家务,自己只能靠长期雇佣保姆料理家务。故要求子女每人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将来如果有大病,医疗费由子女分担;大儿子按每月200元补付2000年至今的赡养费。其大儿子称,因收入减少,所以没再付赡养费;没有工作,无力补付以前赡养费,且父亲与保姆有不正当关系,如其同意与子女一起生活,可以考虑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否则不同意。其二儿子称,如果父亲能与子女一起生活,可以继续给付,但如果其仍与保姆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同意给付。
,龚先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要求大儿子补付以往赡养费应予支持。鉴于对原协商的每人200元数额存在争议,。龚先生要求大儿子补付的赡养费中,部分已超诉讼时效费用,不予保护。两儿子所述龚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理由。并于今年5月判决。后两个儿子不服,以父亲有数万元存款,还有母亲的退休费,不属于生活困难;父亲有房不住,带着保姆在外租房、包旅馆;大儿子身患各种疾病,现无业,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龚先生年老且视力残疾,无劳动能力,其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要求大儿子补付以往赡养费理由正当,赡养纠纷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