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生儿落户登记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7 11:54:15


  关于新生儿落户登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新生儿落户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

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

  第二项 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实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第三项 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经教育仍不登记新生儿户口的户主及阻止登记户口的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增强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

  《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项 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其他省份相关新政施行

  广东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项 严格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工作流程

  (一)前台办理。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由拟落户地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对证件证明齐全的,应当场受理;证件证明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证件证明,不让群众跑第三趟。受理后,民警应当场审验相关证件证明的真伪及完整性,属真实有效的应当场办理户口登记;对证件证明或相关人员身份存疑的,可暂时扣押相关证件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由派出所(或户政中心)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登记户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