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不能儿戏
发布时间:2019-08-03 11:25:15
亲子鉴定不能儿戏
2004年9月23日,离婚案件,丈夫对女儿身世的怀疑,彻底打碎了一个原本还可勉强维持的家庭。审判决原告林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婚生女牛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牛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20元。
1999年12月,林某与牛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基础一般。2000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1月2日,林某生一女取名牛某某。近年来,丈夫牛某一直认为女儿牛某某的长相与自己差异较大,疑非己所生,夫妻为此经常发生矛盾,拌嘴吵架成为家常便饭。2003年9月,丈夫牛某以与林某婚前接触少、草率结婚、婚后林某生活作风不检点、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但在亲子鉴定费尚未交纳之时,。因双方关系未能得到实质改善,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中,被告牛某再次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仍未交纳鉴定费,后又撤回了申请。
庭审中,原告林某诉称,被告牛某脾气暴躁,无端怀疑我有生活作风问题,经常与我争吵打架,特别是其提出亲子鉴定更是伤透了我的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牛某辩称,我与原告林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前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感情未能得到进一步培养。,虽然后来撤诉,但表明了被告对婚姻的态度;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被告仍怀疑女儿非己所生并申请鉴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焦点:本案主要涉及如何正确对待亲子鉴定的问题。男女结合成为夫妻,一般情况下,按自然规律都会生有子女,这样就会产生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亲属,为家庭中的主要成员。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决定了其在婚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法律都把它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进行规定。
应当承认,在我们这样一个讲究传统、重视血缘关系的社会里,孩子几乎是家庭的中心,也是夫妻维系感情的十分重要的纽带。从法律和情理上而言,丈夫对子女是否系己所生确实应享有知情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亲子鉴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方便。目前,亲子鉴定主要是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进行。鉴定时,相关当事人及孩子本人都要提供标本。父亲对子女身世的怀疑不仅会直接伤害子女情感,而且会影响夫妻感情。随意的捕风捉影,只能使事件朝着当事人预期目标的相反方向发展。如果鉴定非己所生,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即便确定系己所生,同样会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间播下不信任的种子,尤其会在孩子心灵上留下阴影。因此,这种鉴定不宜不加限制地采用。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签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批复》同时规定:",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牛某在无其它相对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怀疑女儿身世本来就不妥当的;其在两次诉讼中均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又拒绝交纳鉴定费,其随意性难以令人理解。应该说,牛某申请亲子鉴定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其行为既可气又可叹。我们希望有类似情况的读者能从本案牛某的经历中汲取教训,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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