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30年女儿无血缘关系 老夫妇要求医院寻亲生女

发布时间:2019-08-18 03:22:15


6月12日,起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两原告诉称,原告张女士、王先生(化名)系夫妻关系,张女士在1977年5月8日23时在被告处生一女婴。张女士由于产后发烧,在产后第三天才见到女儿。后婴儿又由被告抱回哺育,至第7天原告出院时被告才将婴儿交给原告。二原告将该女婴一直抚养至今。

  2006年,两原告的女儿已经29岁,在医院做例行孕期验血检查,验血后,发现血型为“A”型,而二原告血型均为“B”型,女儿提出质疑,遂进行了“DNA”鉴定,检测报告为女儿与二原告无血缘关系。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负责查找亲生女儿,并赔偿精神损失60万元,支付抚养非亲生孩子费用22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