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 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非亲生

发布时间:2019-08-29 07:48:15


  核心提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王旭东副教授认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

  王教授举例说明:一九九五年,重庆市渝中区男子陈某与女友小张结婚。婚后,陈某怀疑小张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女儿出生后,陈某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儿生病需要输血,他献血时,检查医生无意中一句“你女儿不是你亲生的”加重了他的怀疑。此后他收集了妻子婚后情人开房的证据。二零零零年,陈某在提出离婚时,要求对女儿亲子鉴定,但因妻子不同意亲子鉴定,一直拖着没离。

  点评佳宾: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王旭东副教授(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西南政法大学办公大楼南一楼,电话:023-62220777,官方网站: http://www.xzdna.com QQ:1255222999 ),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造成案例中陈某多年一直没能确定女儿是否是自己的“血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实际是“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案中的女方不配合鉴定,。

  王教授认为: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这警示那些家庭观淡漠的人,不注意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严肃性,可能会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