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夫妻因承包山林起纠纷 法院判前妻分享承包权

发布时间:2019-08-07 22:57:15


夫妻离婚后,原丈夫代表原全家成员承包的集体山林,原妻子和由其抚养的女儿是否有权取得经营管理权呢?,一审判决原妻子取得了部分山林承包的经营管理权。

  2008年9月,宁陕县的鱼丽(化名)与原丈夫宋军(化名)协议离婚,女儿随鱼丽生活。之后,鱼丽和女儿的户口一直未迁出。当年10月,在全县进行的林权改制时,宋军代表包括鱼丽和女儿在内的原全家6口成员,按每人38亩的面积,与村组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集体山林228亩。鱼丽得知后,多次找宋军协商,要求将自己和女儿名下的76亩山林划出由自己经营管理,终无结果。无奈之下,起诉讼。庭审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就分割的山林四界达成一致,但宋军要求鱼丽书面保证不再起诉分割夫妻财产,遭到鱼丽拒绝,宋军亦拒绝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宋军代表原全家成员取得的山林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夫妻虽然离婚,一方仍有权按其抚养的人数予以分割。双方在庭审中就林地分割的四界达成一致,。据此,一审判决鱼丽按照庭审协商的四界,取得山林承包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