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合同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30 01:40:15


  我国《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作了什么规定?我国《合同法》的414条至423条对行纪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等,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介绍行纪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规定了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义务。代购合同、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本条的主要考点有: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1)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2)行纪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3)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该行为无效。

  (4)行纪合同都为有偿;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5)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留置对方物品。

  注意行纪合同与《合同法》第403条的隐名间接代理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