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0-03-10 21:52:15


  原则性规定

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经审查,、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

,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否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不在国内的,。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理程序、审查依据及当事人应递交的证明资料

  A、,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B、,,。

  C、,。

  D、按照B、C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提交B、D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

  F、经审查,,不予承认:

  a、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

  c、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d、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

  e、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f、,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F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F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