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书面合同的成立

发布时间:2019-08-05 19:46:15


  购买保险,是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件事情。我们或多或少都会购买一些保险。最常见的保险就是养老保险了。那么我们购买的保险签订了书面合同,怎么样算是成立了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保险书面合同的成立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险书面合同的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人身保险合同终止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除此之外,保险合同生效前还必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1、主体合意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亡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会使合同无效。

  2、客体合法

  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进的经济保障;保险人则以承诺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提供经济保障为代价,赢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为基础的。

  4、我国《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点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保险书面合同的成立的相关内容。当我们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并且出具了书面的保单或者其他的合同时,保险书面合同就成立了。就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