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5-31 04:01:15


  离婚前的注意事项

  一、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 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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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再次是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 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前的准备

  当双方的感情不复存在,爱情已经转移的时候,离婚就成为最后的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其三,夫妻之间的沟通,虽然可能无法沟通,但是应当尽力去偿试努力。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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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

,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