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11-22 17:53:15


、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公民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起诉离婚的,。

  2、审查与立案。法官在接受起诉书后,应对之进行审查,若无“初端驳回”的理由,应当立案,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指定庭审的时间与时期,传讯被告答辩。

  3、调解。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项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是基于离婚案件本身作为身份关系诉讼的特点,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轻精神创伤,合理处理各种关系;有利于双方各自的长远幸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也不能久调不决。

  4、答辩与取证。在调解的基础上,双方分歧很大,如原告方仍坚持离婚,被告可以作出不同意离婚的答辩,反驳原告的诉求、指控与证据。原告方可“反答辩”与“被告再答辩”。被告作出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时,原告坚持离婚应提供“证人证词”并申请其它证据。在任何场合,法官应主动调查取证,以便于作出最终的裁判。

  5、判决与上诉。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