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反复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9-08-27 12:43:15


  核心内容:法律允许离婚案件可以反复诉讼,但是造成离婚诉讼反复的主要原因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界定、当事人举证难、过错一方“旧病复发”、双方矛盾未化解或者过于尖锐等。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主要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在时间中,离婚案件却反复诉讼,造成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界定。

  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况,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变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离婚标准较为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界定,即便是组织心理专家对夫妻双方进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准确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所以在排除夫妻双方具有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会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

  2、当事人举证难。

  夫妻二人在生活中处于相对较为封闭的境地,夫妻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等情形,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一般的邻居等知情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使得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离婚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过错一方“旧病复发”。

  夫妻一方以对方感情出轨、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实施家庭暴力等事由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亲属朋友劝导、,一方表示愿意悔改,另一方大都会基于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的考虑而选择和好或撤诉。这些事由一旦再度出现,对方往往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4、案虽结,但夫妻之间积压的矛盾尚未化解。

,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而更加严重。即使在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的矛盾表面上有所缓和,但彼此之间感情会比之前脆弱,。

  5、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法官不敢轻易判决离婚。

  在原告强烈要求离婚,被告却坚持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的案件中,离,还是不离?法官犯难了。当事人可能因对离婚不满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甚至酿成杀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而在法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保守、妥当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