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14 00:32:15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2003年8月,。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经审查同意后,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